探視權只讓看不讓接走孩子麼?
一、探視權只讓看不讓接走孩子麼?
1、探視權並不一定只讓看不讓接走孩子,帶走是屬於探望性探望,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2、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約定的時間到了之後需要將孩子送回去。
比如平時跟母親,週末跟父親。但是不可以一直帶走,也不可以違背對探視方式的約定,私自將小孩帶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違法行爲。違反探視權,可以協商、調解、起訴,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對方撫養權的行爲。
二、子女探視權時間地點應該怎麼確定?
1、對於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儘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不易過於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於探視權行使的方式,凡是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採用。 比如見面;短期生活在一起;通信、通電。
2、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對於探視權,未撫養一方可以在一週或者一個月內探望子女多少次,次數由父母來進行商議,商議結果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或者是離婚判決上明示。若是希望在探視孩子時可以將孩子接走,在協商確定探視權時就需要提出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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