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變更撫養費的有利條件是什麼
若在離婚的時候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話,那麼此時女方就需要實際支付孩子一定數額的撫養費,這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確定好撫養費的數額。但日後,隨着客觀情形的變化,女方也是可以要求變更撫養費的。那麼此時,女方要求變更撫養費的有利條件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女方要求變更撫養費的有利條件是什麼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二、撫養費給付期限有幾種
撫養費主要是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撫養義務的體現,所以撫養費原則上的給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
1、原則期限: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週歲爲止。如果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週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視情況給付,18週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2、特殊期限: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撫養費,這也是爲了合理維護子女的利益。畢竟現實生活中孩子18歲纔剛上大學,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時候離婚,按當時生活水平確定的撫養費不可能滿足大學學習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體殘疾或者自閉症,可能一生都無法獨立生活,這種情況更不能因爲其成年就終止支付撫養費,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現實中要是女方屬於支付撫養費的一方,那麼要求變更撫養費數額的話,一般都是要求減少支付的撫養費數額,但此時需要實際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支付原定的撫養費確實困難才行。而至於女方要求變更撫養費的有利條件,這方面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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