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與信託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遺囑與信託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遺囑與信託的區別主要是概念不同。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 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爲。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爲。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爲,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爲基礎的法律行爲,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二、遺囑信託包括哪幾種?
遺囑信託分爲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兩種業務。
1、執行遺囑
執行遺囑信託是信託機構在受託之後,根據遺囑或有關的法院裁決,在遺囑人死亡後,代遺囑人辦理債權債務的收取和清償,遺囑物品交付以及遺產的處理和分割等有關遺囑的執行事宜。執行遺囑信託大多是因爲遺囑人財產較多,遺產的分割處理關係比較複雜,且缺少可靠執行人等原因而設立的。
2、管理遺產
管理遺產信託是信託機構受遺囑人或法院委託,在某一時期內代爲管理遺產的一種信託業務。這種業務又分爲“繼承未定”和“繼承已定”兩種情況。
三、怎樣執行遺囑信託?
1、遺囑的鑑定
首先鑑定遺囑的真僞;其次,要驗證遺囑人是否死亡,一般應無問題,然而有時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牽涉法律問題,所以應用真接證明法和推定證明法予以證實。只有遺囑人死亡確定,遺囑纔開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遺產
信託機構的第二步職責,應是在短期內收集死者的遺產。首先調查瞭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壽保險。其次調查瞭解死者的債權情況。
3、編制遺產清冊及暫管遺產
信託機構爲委託人收畢遺產後,應隨即詳列財產細目並按市場價格估計其數值,編制出遺產清冊,交付受益人(包括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等)及有關公正的第三者。
4、代結清稅款和債務
執行遺囑信託業務,信託公司的第四職責也是業務處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應負擔的捐稅和交付應清理的遺囑人生前所發生的各種債務。其順序當然是先交國家的賦稅,然後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5、分割遺產
信託機構作爲遺囑執行人,必須在完成上述各種手續後,才能對遺產進行分割。
可見,遺囑和信託是完全不一樣的,但是,人們現在關於遺囑也可能會通過信託的這種方法來操作。但是,如果單獨來看遺囑和信託的話,絕對是不一樣的。遺囑信託現在也已經成爲了一種常見的處理個人遺產的方法,但是,這種操作方法需要向信託公司支付一定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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