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爲遺產進行分割?
一、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爲遺產進行分割?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遺產的首要條件是死者死亡時留下的個人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是基於公民死亡而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爲遺產處理的覆函》的規定,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爲遺產。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覆函認定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爲遺產,但是並沒有說“不應當”,且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是對死者的近親屬的賠償,其分割可以參考遺產的分配方法,即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
二、遺產繼承範圍有哪些?
1、遺產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公民活着時,其財產不是遺產。
(2)遺產是公民個人的財產。公民個人財產包括公民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也包括公民與他人共有財產中應屬該公民所有的份額。
(3)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非法侵佔的國家的、集體的或者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允許公民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爲遺產。
2、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範圍,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三、遺產分配比例是怎麼樣的?
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遺產的繼承只會針對於公民在世的個人財產纔可以繼承,而對於在死亡之後所賠償的其它金額都不能歸爲在遺產的範圍之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民法典的條款來,從而才能讓其賠償額能夠給予到真正需要的人身上,也是避免引起其它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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