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製作遺囑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一、律師製作遺囑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遺囑是立遺囑人在生前對自己遺產或其他事務處理所做的安排。遺囑有瑕疵不僅可能會導致遺囑無效,甚至可能會導致至親反目、對簿公堂的後果,這是立遺囑人所不願看到的。對此總結了幾大注意事項: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完全行爲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
2、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有處理財產的明確表示意思表示;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等,遺留給何人。
3、保存好立遺囑人筆跡,如遺囑繼承發生糾紛,可以對遺囑進行筆跡鑑定。
4、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有完全行爲能力人,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或者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5、立遺囑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況可以立口頭遺囑,凡遺囑人能以自書、代書、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的,不得口頭遺囑,一旦該危急情形解除,口頭遺囑自然失效;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的要求與代書遺囑一致。
6、民法典規定遺囑有下列幾種: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五種,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非經公證程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其他形式的遺囑也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公證遺囑。
7、遺囑要註明書寫日期,沒有日期的代書遺囑無效。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日期最後的遺囑纔是有效力的遺囑。
8、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未出生的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9、立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常見的是配偶一方遺囑處分了另一方的財產。
10、立遺囑人生前的行爲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爲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11、立遺囑屬於公民的民事法律行爲,公民行使權利要受到法律約束,不能侵害他人權利,更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二、遺囑的執行
所謂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後,爲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爲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採取的必要行爲。換句話說,遺囑的執行是爲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爲。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託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託,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爲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託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係人,他在執行囑託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遺囑的當事人也是可以在生前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自身的財產進行合理的處分,在訂立遺囑時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訂立自書遺囑、代書遺囑以及口頭遺囑等遺囑,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是代書遺囑的情況下也是必須需要代書人以及本人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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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能和第一繼承人平分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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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真實性如何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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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先過戶房子還是註銷戶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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