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代辦可以嗎?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代辦可以嗎?
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向公證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經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如被繼承人死後遺有多項遺產時(如既有房產又有存款等),聲明書應明確放棄繼承哪一項遺產。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可否反悔?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是否可以撤銷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對此可以從繼承權放棄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進行分析。具體而言:
1、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繼承人存在重大誤解,受脅迫而放棄繼承權,或者在主體行爲能力欠缺的情形下放棄了繼承權,此時根據民事法律行爲理論,該行爲屬於可撤銷的或無效的民事行爲,應當允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予以撤銷。
2、對於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繼承權放棄能否撤回。根據繼承權放棄作爲單方法律行爲的性質,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即實現其對繼承權的放棄,此後將會進入遺產的處理階段,如果此時允許繼承權放棄人的反悔,勢必會導致與被繼承人有關的財產法律關係再次陷入混亂,因此必須嚴格限制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情形下繼承權放棄人的反悔。
對於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在繼承發生之前依賴於被繼承人維持生活的繼承人之放棄繼承,則應特殊對待。因爲被繼承人是其曾經的生活維繫的來源,在遺產中已經爲其保留一定份額,不論其出於何種原因決定放棄繼承,對其反悔請求都應當予以特殊考慮。但是爲保持財產法律關係的穩定,其繼承權放棄的意思表示應當限定在一定期間內撤回,至於該期間的確定,應當借鑑形成權的有關規定,以一年爲宜。
綜上所述,法定繼承人如果要放棄遺產繼承,應當提前聲明,在遺產正式分割之前提出。爲了確保放棄效力,最好是辦一個放棄繼承公證。這個手續不能由他人代辦,應當自己去處理,因爲放棄繼承關係到切身利益,通常情況下,一旦放棄後就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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