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無繼承人的先死的規定是什麼?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我國《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比如,夫妻二人無子女,一方父母健在,一方父母均不在了的情況下,若沒有這條規定,男女互相繼承,然後父母均不在的一方將繼承父母健在的一方的部分遺產,然後因沒有繼承人,這部分遺產會被充公。在有這條規定的情況下,沒有父母、子女這一方會被推定先死亡,全部遺產由有父母的一方繼承,然後加上有父母一方的遺產,全部由其父母繼承,不會有被收歸國家、集體的部分。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在我們日常工作中,因沒有訂立遺囑導致的糾紛屢見不鮮,就算沒有糾紛,親屬及受遺贈人往往也因頻繁往返於公證機關以及相關機構筋疲力盡,因此,不要因爲“晦氣”這種莫須有的原因給親友留下麻煩和禍端,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的社會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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