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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中遺贈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遺囑中遺贈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被繼承人立下遺囑將部分不妨等財產贈給婚外情的對象,也就是俗稱的小三的情況,這種遺贈的效力很難得到世人的認可。而根據法律的規定,遺囑中遺贈有效的條件有哪些呢?公民在依法訂立遺囑時,遺囑應包括哪些內容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爲您揭曉其答案。

一、遺囑中遺贈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1、據以確認受遺贈權的遺囑必須是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無效,當然導致遺贈的無效。

2、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3、遺贈人須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而遺贈人又沒有爲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則涉及這一必要份額的遺贈無效。

4、 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符合法定的形式。遺贈人設立的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遺贈無效。

5、受遺贈人須爲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先於遺贈人死亡或者與遺贈人同時死亡的公民,不能成爲受遺贈人,因爲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6、遺贈的財產須是在遺贈人死亡時能夠執行遺贈的合法遺產 。如果遺贈財產不屬於遺產,或者於遺贈人死亡時該項財產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則遺囑無效。

二、訂立的遺囑應包括哪些內容

訂立遺囑的內容,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所作的處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遺囑的具體內容應由遺囑人自己決定,但是,遺囑是對遺產和其他事務的處分和安置。所以遺囑應當具體、明確、清晰、便於執行,防止發生糾紛。

遺囑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指明遺產的範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量

遺囑人應當對自己死後留下哪些財產作個交待,指明遺產的範圍、名稱和數邑。這些遺產包括房屋、存款、有價證券、交通工具、傢俱、家電、金銀首飾、衣物等個人用品,還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遺囑人所欠的債務及其清償辦法,也要在遺囑中一併寫明。

(2)指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已的遺產遺留給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就要寫明遺囑繼承人的名字。否則,遺囑將因無法執行而視爲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遺囑人遺贈財產的,應寫明受遺贈公民的姓名;國家或集體爲受遺贈人的。也應寫明其單位名稱等。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

遺囑人最好在遺囑中列出—個遺產清單,並說明遺產的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在遺囑中,府當指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繼承或受遺贈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等。

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或受遺脂人共同繼承或受遺贈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但如果未寫明每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某項財產的數量或份額的,法律一般推定爲均等享有或受遺贈權,即應當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爲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4)指明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義務,作爲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繼承或遺贈的前提條件。

(5)再指定繼承人再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爲防止指定繼承人放棄繼承、被剝奪繼承權或者先於遺囑人死亡等情形的發生,致使指定繼承人不能繼承時,而在遺囑中再指定有權繼承遺產的繼承人。

遺囑中的再指定繼承人。只有在指定繼承人空缺的前提下,纔可實際享有繼承權。

在看完上文內容後,相信您對有關“遺囑中遺贈有效的條件有哪些”以及“遺囑應包括哪些內容”等問題能夠有了一定的瞭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遺囑人在決定將某些財產以遺囑的形式贈給繼承人以外的人時,要注意不能處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是家庭共有財產的財產,否則遺贈行爲很有可能會無效。實踐中,如果您認爲遺囑人遺贈給他人的財物不屬於遺囑人的個人財產,而要求確定遺贈無效時,您需要拿出證據來證明才行。如果您不知道該提供哪些證據,建議您諮詢遺產繼承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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