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都有哪些
我國法律不僅對公民生前的財產所有權予以保護,更對其死後的財產處分權予以保護,這主要表現在公民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自己的權利,那公民可不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麼,在立遺囑時應注意哪些問題?這些我們會在下文一一的告訴您。
一、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纔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爲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爲有效。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二、立遺囑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應當在遺囑中指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應當明確繼承人的姓名。如果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任何一個,則爲遺囑繼承;如果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則屬於遺贈,也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應當說明遺產分配的具體辦法或者份額。立遺囑安排自己的身後事,本是爲了避免繼承人之間因爲遺產而糾紛甚至影響家庭和睦。但實際生活中,有些遺囑往往很籠統地說誰來繼承遺產,而沒有說明誰來繼承多少,遺產如何分配,一旦進入遺產分配,難免因爲誰分多誰分少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這時候,遺囑往往也就很難有實際執行的意義。
(三)在遺囑中處分的財產只能是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 這一點,在夫妻一方訂立遺囑時特別應當注意,因爲夫妻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很多財產都是屬於雙方共有的,這時候,訂立遺囑的一方應先將共有財產分開,只對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進行遺囑處分。
比如,夫妻二人有一套房屋屬於雙方共有財產,一方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就不能將整套房屋進行遺產分配,而應當先將此房屋按平分的原則一分爲二,再對其中屬於自己個人所有的那一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遺囑處分。如果直接對共有財產進行處分,遺囑就會因爲處分的是他人財產而無效。 此外,還要注意遺囑的形式。
繼承法規定了有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最常用的是自書遺囑;採用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方式需要特定的條件纔能有效,而且比較容易產生糾紛。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沒有立遺囑的話就會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來繼承財產,所以繼承人在瞭解有沒有遺囑之後還需要了解下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以及遺產繼承的分配標準是怎樣的,這樣纔好確定自己能夠繼承多少份額。當然也可以請律師幫忙計算遺產繼承的份額,也可以在發生繼承糾紛後求助於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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