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執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遺囑的執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遺囑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同時發生。當然,應當首先確定遺囑合法有效,否則不適用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合法遺囑(如公證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繼承人對遺囑有異議的,應當去法院起訴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沒有異議的,按照遺囑執行,遺囑繼承人可以持遺囑和立遺囑人的死亡證明比例財產過戶。有的地方則規定先比例遺囑繼承公證書再去過戶。這裏,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有異議,就沒有訴訟時效問題,只有需要過戶的財產的過戶問題。 但,如果遺囑有效,其他人侵犯遺囑指定的財產,遺囑繼承人應當自知道侵權行爲發生之日起2年內起訴,不知道的,起訴時間最長不超過20年。這就是訴訟時效。
二、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司法解釋
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於或少於繼承人。
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
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願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需要明確的是,遺囑在執行時,必須對是否有效進行合法的驗證,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囑的生效必須有合法的見證人,對於見證人的選取一般是與繼承人之間沒有直接的關係,以避免對遺囑的內容進行篡改,而導致遺囑的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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