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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從什麼時候算時間

申請執行期限應從申請方收到法律文書之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其他法律文書,收到之日應是申請執行期限的起算之日。而無論對方當事人爲何時收到,並不影響以此日起算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期限。也許對方當事人先於申請執行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也許對方當事人後於申請執行人收到,也無論對方當事人先於或者後於多久的時間,皆以申請執行人收到之日作爲執行期限的起算之日。雙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以此日起算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此日起算爲6個月,應以最後一方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的時間起算。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收到法律文書常有先後之分,有的甚至相差很長時間。應以最後一位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爲準,起算申請執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從什麼時候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