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女戶可以繼承父母土地嗎?
一、雙女戶可以繼承父母土地嗎?
需要看具體情況。
1、《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能夠繼承的土地承包權只有兩種,分別是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
2、因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爲非農業,承包地收回。
3、《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4、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5、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成員權,非本村居民無權享有,且土地屬於集體所有,集體有權收回。承包地只有經營權,沒有繼承權,所以任何人都不能繼承。政策規定,一個農戶中只要有一人存在並是農業戶口,其他人不在了,所有地也不收回,否則即爲全戶銷亡戶,地要收回。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1、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2、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3、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4、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
也就是說,只有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其它土地經營期不可繼承。本村居民享有優先承包權,如果你不是本村居民,其他居民的優先權要優於你。非農戶口的,一般不得承包農村集體土地。
綜上所述,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林地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承包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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