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與事實婚姻的聯繫是什麼?
一、非婚同居與事實婚姻的聯繫是什麼?
非婚同居與事實婚姻的聯繫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非婚同居就是屬於事實婚姻。具體如下:
1、婚姻事實:就是指男女雙方基於自由意志形成的婚姻法律關係。
2、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一種婚姻形式。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區別。
(一)構成要件不同
1、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符合結婚登記的事實要件,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並不都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也有可能沒有具備結婚登記的要件。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很多時候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爲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範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4、事實婚姻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實行前,而非法同居並無此要求。
(二)法律後果不同
1、法律實質不同。事實婚姻是婚姻的形態,而非法同居則是非婚姻男女共同生活體;事實婚姻只是在程序上具有違法性,而在實質上是符合婚姻法的規定的,而非法同居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實質上都是違法的,有的甚至還違反了刑法的規定應當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重婚罪。因此我國法律有條件的承認和保護事實婚姻,而對非法同居關係則不予保護。事實婚姻與正式婚姻有着同等的效力來得到婚姻法的調整和保護,除一部分非婚同居屬於事實婚姻外,對於其他非婚同居關係,因爲彼此沒有婚意,對外也不以夫妻名義同居,可以說雙方放棄了配偶身份,法律也無須對他們的身份關係予以承認。具體處理事實婚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係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爲屬於同居關係,則這種同居關係由於自身的不法性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2、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准予離婚。而同居關係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且受理此類糾紛後,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於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係,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時,法院則不予受理。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於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係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於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
3、子女、財產的分割不同。在身份關係、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爲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事實婚姻中,男女雙方的身份關係我國法律目前採取相對承認主義的方式進行確認,而對於非法同居關係中的男女雙方身份關係一直以爲法律都是採取不承認的態度對待。在財產關係方面,法律僅規定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財產的處理。但該規定僅是對事實婚姻的同居者財產關係的處理,未涉及事實婚姻以外的非法同居者的財產關係。
按照一般的司法實踐,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有同居前約定協議的按照合法的約定條件處理,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包括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在子女身份方面,事實婚姻中的雙方子女以婚生子女看待,而非法同居中雙方的子女卻是非婚生子女。對於遺產繼承和扶養請求權,事實婚姻享有與法律婚姻同等的權利和效力。相反,非法同居關係這方面的權利在法律中並沒有確切的規定,因爲是基於一定的身份關係,而法律對此類非法同居身份關係不予承認,一般情況下也就不享有它帶來的遺產繼承權和扶養請求權。但也有除外情況,如當事人有約定。另外,以下情況亦可取得繼承權:第一,遺囑繼承;第二,對死者生前盡扶養義務;第三,無其他繼承人。
在當代社會現在有很多的人,他們沒有辦理結婚證件,但是同居在一起,雖然說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概念了,但是在1994年之前的話是可以按照事實婚姻也就是雙方認定成爲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來進行處理的。所以說非婚同居和事實婚姻有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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