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就一定能離嗎?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時,一方會提出協議離婚,當對方不同意時,就只好走訴訟離婚程序了。當事人需要帶着訴訟狀、結婚證、夫妻感情破裂證明等資料,到當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法院會按照程序審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裁決。那麼起訴離婚就一定能離嗎?下面請看小編帶來的這篇文章。
一、起訴離婚就一定能離嗎?
法院需要開庭審理後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判斷是否判決准予離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以知道准許雙方離婚的原則是“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在確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時《民法典》列舉了四種法定情形。
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二、起訴離婚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院如何調解離婚案件?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由此可見,法院接到離婚案件後,會展開庭前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會開庭審理。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離的重要依據,如果這方面證據不足,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通常情況下,一審不會判離,如果當事人繼續上訴,發起二審,二審法院基本會同意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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