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第三者離婚有沒有精神賠償
因爲第三者離婚有沒有精神賠償
(一)違法行爲
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爲。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爲,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爲之一的行爲,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又是以離婚這作爲條件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爲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爲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同的4種情形,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分別簡述如下:
1、在重婚情形下。毫無疑問,重婚行爲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極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種情形。如果因重婚導致離婚,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那麼,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重婚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呢?本律師認爲,《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罰處罰爲條件。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與重婚造成的結果相類似。
所以簡單的第三者導致的離婚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進行賠償的,所以自己要積極的瞭解有關的規定,否則自己的利益維護都會出現問題,但是賠償在離婚中的索要條件較爲嚴苛,精神賠償的審覈就會更加的嚴厲,所以自己在具體的問題解決中要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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