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週期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有些人將離婚訴訟的時間問題定性爲離婚訴訟的週期,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爲我們都知道週期的話是代表着這一件事物可能經過一定的時間以後還會不斷的進行重複的,但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離婚的這種事情可能一輩子經歷一次就足夠了。可是最近本站的留言上就有這種問題,離婚訴訟週期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訴訟週期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爲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因此,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審理時間如下: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爲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爲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爲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爲六個月)。
二、第一次起訴離婚應該注意什麼?
1、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
(1)準備好訴訟證據;對多數的當事人來說,都是第一次訴訟,並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證據”爲中心,沒有證據,是很難打贏官司的,因此,在起訴之前收集相關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2)注意保護好家庭財產;當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就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的共同財產。因此,咋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2、不要緊張,收集相關證據,爲開庭做準備。
很多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非常緊張。特別在看到被告“歪曲事實”的答辯狀後,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被告一方之言。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開庭時,纔會認真聽取被告的意見,對於被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
3、開庭時,要準備好訴訟材料,不要緊張,從容地應對庭審。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作爲原告,在陳述時,應儘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並配有相關例證。作爲被告,應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爲中心,擺事實,講道理。
最後小編再強調一遍,離婚訴訟不能說是週期,而應該說是法律上對於離婚訴訟時間的具體規定,如果針對離婚訴訟也用週期來形容的話那麼等同於離婚官司成了一個不斷的死循環了。但是對於您在這裏所諮詢的離婚訴訟週期到這個問題,小編只能說我國法律上對於離婚訴訟一審規定的時間是有些情況可以長達九個月,如果情況不順利有二審的話,二審三個月就能夠審結完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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