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起訴離婚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物慾橫流的時代確實對人們的身心等各方面都會造成了較大的考驗,在婚姻生活當中且行且珍惜才能夠共同相持走到最後的。可因爲種種原因有些夫妻之間根本就是隻能離婚的,甚至在女方懷孕期間不排除其中有一方就堅決要走司法程序離婚的。可也正是考慮到女方是屬於孕期,因此雙方肯定也都比較關心孕期起訴離婚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一、孕期起訴離婚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女方懷孕期間能起訴離婚嗎?
《婚姻法》規定對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的規定就體現了上述對她們的特殊關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說明三個問題:
1、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也就是說,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2、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3、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並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纔可以受理。這就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爲了從根本上明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如果當地的人民法院在女方懷孕期間也受理了離婚官司,那麼我國在起訴離婚程序的這個問題上不會因爲女方是懷孕就特殊對待的。唯一不同的就是女方在孕期,如果是男方提出來的離婚訴訟有可能法庭是直接會駁回的。至於說起訴程序,那就沒有什麼大的差別,也是包括起訴,受理,調解,審判等這幾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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