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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上寫明債務由一方承擔可以嗎?

離婚2.09W

一、離婚協議上寫明債務由一方承擔可以嗎?

離婚協議上寫明債務由一方承擔可以嗎?

可以,有約定的可以依照約定進行處理,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需要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進行公平平等分割,《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對於夫妻債務的處理情況,應當首先由雙方協商進行處理,所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不需要進行起訴判決處理的,但如果對債務的認定不能協商的,則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一方債務由一方承擔,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處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