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合理嗎
離婚時,夫妻雙方要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債務進行分割。共同債務的分割與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差不多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些特例出現。那麼離婚後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合理嗎?債務的分割原則又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文。
一、離婚後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合理嗎
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也是首先遵從自願原則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決定各自的承擔份額。協商成功的情況下,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全部的債務是可以的。但是在訴訟中,一般不會出現由一方全部承擔債務的情況。所以,離婚後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到底是不是合理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
二、夫妻債務的承擔原則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爲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爲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於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爲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例外情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離婚後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是不合理的。我國法律對於共同債務的清償一般原則是用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其中,小編還爲您介紹了特殊的兩種債務承擔方式。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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