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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協議離婚,如果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能否撤銷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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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協議離婚,如果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能否撤銷離婚
律師解析:雙方已協議離婚,如果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不可以撤銷離婚。
如果離婚登記可以被隨意撤銷,將無法保護第三人的婚姻權利,從而產生更加複雜的社會問題。如果已經登記解除的婚姻當事人自願和好的,完全可以通過復婚登記予以補救。因此,離婚登記中有關解除婚姻關係部分是不能予以撤銷。但如果離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離婚登記的,法院可以在判決確認離婚登記行爲違法的同時,並撤銷離婚登記中有關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部分的協議。對於該部分,婚姻當事人可以重新協議或者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處理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