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發回重審還有上訴權嗎
一、離婚案件發回重審還有上訴權嗎?
離婚案件發回重審判決後可以上訴,因爲發回重審依然是按照一審審判的程序進行的,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離婚案件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爲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三、離婚案件的上訴狀怎麼寫?
(一)首部。應按順序定出下列事項:
1、標題“民事 上訴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先定上訴人,後定被上訴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內容。特別注意應把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加以備註。例如:“上訴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3、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 ×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理由如下:”即轉入正文。
(二)請求和理由。這部分應先寫提出上訴的訴訟請求,後說明上訴的理由。訴訟請求應明確、概括、簡潔,使人一目瞭然。上訴的理由關係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論證上訴請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擊中要害。上訴理由應根據具體情況從三個方面或其中這一來闡述。首先,應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有沒有遣遺漏的重要事實,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進行分析論證。其二,分析原審對案件定性是否正確,運用法律有沒有錯誤。最後,分析一審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判的正確性。
(三)結尾,要寫清“此致”“×××人民法院”,並在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綜上所述,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上訴,不過二審的判決結果是最終判決,比如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夫妻關係的,在收到判決書以後,即代表夫妻雙方在法律層面上已經離婚。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沒有任何重大證據證明感情破裂的,短時間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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