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的案件判決後還能否再上訴
一、發回重審的案件判決後還能否再上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上訴,若該案件在重審發回之前,原審是第一審的,應按一審程序審理,重審後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原審是第二審的,重審發回後應按第二審程序審理,重審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不能上訴,但可以依法申訴。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一審原告敗訴,後原告上訴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重審後原告仍然敗訴,原告如果要進行上訴,依法應當准許,中級法院必須受理。
二、二審和發回重審的區別
1、程序發生的主體和原因不同
重審是指二審法院發現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律程序,做出撤銷原判決的裁定後,指令其他下級法院,或者指令原審法院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重新審理。
第二審程序是因爲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2、審理法院不同
重審的決定權屬於二審法院;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3、審結期限不同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期限也應該按照第一審的期限計算。一般在六個月內審結。發回重新審理的,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按照一審規定,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按二審有關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在3個月內不能結案,需要延長審結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審結期限,不能延長。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4、審理的對象不同
重審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做出的判決爲一審判決。
第二審程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往往是因爲原審中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楚,當然也有可能是原審存在嚴重程序違法的情況。但要是對事實認定錯誤的話,這種情況下並不能發回重審。至於被髮回重審的案件還能不能上訴,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其實有關訴訟法裏面作出的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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