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常見問題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既然已經離婚,雙方應已經解決了包括財產在內的一切問題,然而,由於各種原因,離婚後財產糾紛仍然是離婚後雙方不得不面對的問題。那麼,離婚後財產糾紛常見問題有哪些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都或多或少的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發生反悔或出現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了離婚後財產糾紛。
一, 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一)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形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1,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 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 登記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 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爲或僞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因此,訴訟離婚後,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包括:
1, 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爲或僞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對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的理解。
1、 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限於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
“財產”不僅僅是指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即使是在離婚協議中已作處理的財產,嗣後發生糾紛的,也是離婚後的財產糾紛。
2、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僅包括積極財產也包括消極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爲夫妻共有。此處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爲債務。
三、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3、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四、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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