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訴屬於哪種訴權?
離婚請求權是形成權。離婚請求權不同於起訴離婚的訴訟權利。
1.離婚請求權規定在《民法典》中有所規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任何一方均享有離婚請求權,一方起訴離婚,調解無效的,法院應判決離婚。這裏沒有商量的餘地,屬於起訴離婚一方說了算的權利;
2.起訴離婚的訴訟權利規定在《民事訴訟法》119條,即使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任何一方也享有起訴離婚的訴訟權利。一方起訴後,若法院查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離婚請求權不成立),自然判決不準離婚。
總結:離婚請求權是形成權,但是其成立必須符合唯一的要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起訴離婚的訴訟權利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屬於形成權。
二、辦理離婚手續需要走什麼程序?
婚姻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分爲申請、審查、批准。
1.申請。
凡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要求離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首先,應查明當事人提供的情況是否屬實,不得弄虛作假;其次,審查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是否符合行政離婚的條件。對一方要求離婚的,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一方或雙方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雙方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批准。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婚姻關係。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之訴屬於形成權,辦理離婚的程序有申請、審查、批准三個方面。申請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需要有一方到戶籍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審查是指民政局需要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中的請求進行依法調查。批准是指民政局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以給其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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