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屬於確認之訴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1.1.生效)的規定,對於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雙方,可以自主選擇是否結婚,在結婚後,也可以選擇是否離婚,由此可以看出,公民對於婚姻關係是否存續,具有自由選擇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騙婚等現象,導致婚姻關係無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確認婚姻無效屬於確認之訴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一、確認婚姻無效屬於確認之訴嗎
在民事訴訟上的確認之訴是不需要被告的,之間請求法院確認存在夫妻關係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糾紛,可以另案起訴。
無效婚姻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關係的存續與人身密切相關,涉及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對其認定須經法定程序。在我國,無效婚姻通過司法程序予以確認。
在依司法程序確認婚姻的效力時,婚姻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包括單位均有權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提起確認之訴。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不得適用調解。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是無效婚姻,應依職權在判決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結婚登記時存在無效婚姻的情形,但後來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由於無效婚姻違反婚姻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不利於婚姻法的實施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對此干預,限制當事人對起訴權的處分,對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不予准許。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所受理的離婚案件確屬無效婚姻的,應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無論是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還是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審理髮現婚姻無效情形的,在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糾紛時,人民法院都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法律 教育 網
對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關係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爲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爲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爲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因爲離婚是以原有婚姻關係合法存在爲前提的,無效婚姻當事人談不上離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所謂的確認無效之訴,是指不需要被告的,故而確認婚姻無效屬於確認之訴的觀點是錯誤的。在發現自己身邊存在着婚姻無效的情形時,具有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主體,可以按照既定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關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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