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婚是不是需要三個月冷靜期
一、現在離婚是不是需要三個月冷靜期?
在“離婚冷靜期”的時間設置上,有過3個月和6個月的提法,後來《民法典》確定了1個月的期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什麼情況可以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婚姻分居幾年算無效?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無論分居多少年,婚姻關係都不會無效。婚姻關係在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生效後,才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是建立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的,如果在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內,有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就不能離婚。但是如果當事人有一方實施家暴等行爲的,可以走訴訟離婚的程序。婚姻只有離婚纔會無效,分居是不會導致婚姻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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