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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但是生活在一起死亡賠償金可以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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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但是生活在一起死亡賠償金可以得到嗎?

夫妻離婚但是生活在一起死亡賠償金可以得到嗎?

如果已經離婚,在法律上就不是夫妻關係,就不能參與分配。死亡賠償金應當由死者母親和兩個女兒分配,原則上母親和精神病的女兒可以適當多分。

車禍死亡賠償金主要包括喪葬費(通常一萬多元,主要用於喪葬)、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親屬的撫卹金。被撫養親屬的撫卹金是賠償給被撫養人的,比如未成年子女、年老且無經濟來源的父母等。實際上需要分配的主要是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通常由繼承人平均分配。

二、死亡賠償金的相關計算。

1、 死亡賠償金與受訴法院的經濟水平有關。

想當然的,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較好的話,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基數就會比較高,從而死亡賠償金的總數就會比較高。

2、 死亡賠償金與死者戶口有關。

同一地區,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時還會存在着巨大的差別,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相差幾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規定了農村戶口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獲得賠償死亡賠償金的條件,死者近親屬可根據條件積極爭取。但因同一侵權行爲導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 死亡賠償金與死者的生理年齡有關。

當受害人年齡較大時,根據生命存在的特徵,不適宜做較大的死亡賠償金賠償,因此,國家法律把死亡賠償金的年限與人的年齡相聯繫,年齡越大,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就會越少,既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期限。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這既體現了人身損害賠償計算的歷史連續性,也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

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將遞減的年齡起點定爲60歲,主要根據是國家統計局的諮詢意見。

國家統計局的專家介紹,平均壽命在統計學上是一個動態概念而非靜態概念。平均壽命70歲,是指0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而50、60歲乃至70歲仍尚生存的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當然就不一定是70歲。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資料計算,60、70、75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分別爲78.36、81.39和83.69歲。國家統計局的專家據此建議,將賠償期限遞減的起點調整爲60歲,75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以與統計結果相一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採納了這一意見。

注: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上,《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是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離婚之後如要生活在一起只能說是屬於在同居,而雙方是沒有任何的法律關係,如果因死亡而產生的賠償金那麼只有死亡最親的人可以得到,而對於沒有關係的人是得不到任何的賠償,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