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子裝修費如何賠償?
裝修部分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房產,因此在離婚時要獲得補償,只會對殘值進行評估,而後取得相應補償,考慮到裝修部分會隨着時間推移而貶值,因而其獲得補償也極爲有限。
因而,如果想要得到與購房款對等的補償,必須簽訂協議,將裝修款當做購房出資款來對待。但此類協議內容無法在購房合同中體現,男女雙方可另行起草,主要內容體現裝修款爲購房出資款即可。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對於未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同的財產製下共同財產的範圍不同,在分割時首先應對財產的性質作出界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約定,或爲共同所有、分別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則財產歸屬較爲明晰,發生糾紛時關鍵在於舉證。當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法院又無法查實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如果夫妻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出約定,則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規定的財產以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規定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婚前財產均爲夫妻共同財產,則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不僅包括婚後所得財產,還包括夫妻雙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也是可以約定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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