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訴訟時效是多久?
在如今的社會大環境下,各種各樣的誘惑越來越多,致使離婚率直線上升。而在離婚的時候,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如果雙方協議離婚以後,一方對財產分割方面或者是其他方面有所異議,應在什麼時間進行上訴呢,下面小編爲大家整理了協議離婚訴訟時效的一些問題,供大家參考。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但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程序簡易、便捷。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避免了訴訟,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二、協議離婚實質條件
1、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並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三、協議離婚訴訟時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般情況下,這個時效爲一年。如果在法院受理過程中,法院調查沒有發現雙方在制定離婚協議的時候,有僞造脅迫的情況存在,那麼,法院是有權利駁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的。所以小編提醒大家,在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一定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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