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婚姻法離婚債務承擔規定是怎樣的
一、婚姻法離婚債務承擔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院對於夫妻債務的認定是明確和強調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一)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
(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或在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繳的稅款等。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但其收入用於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三)對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連帶的清償的責任,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資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財產。
(四)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條是夫妻共同債務判斷的核心,下文中的司法解釋及其他觀點,均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爲標準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當事人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就財產分割的處理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綜上所述,婚姻法離婚債務承擔規定是對於夫妻雙方簽字的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而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也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進行分配,才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如果是個人債務的應當按照規定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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