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婚姻法與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大多數的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都只過重的關注於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相反,對於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雙方則是抱着消極的態度,互相進行推諉。基於這一點,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特對於夫妻之間的共有債務問題也進行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要爲大家介紹的就是婚姻中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一、婚姻中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如何判斷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判斷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
1、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2、經營收益是否共享
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爲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爲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三、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其實我國的民法典當中對債務問題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要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或者是女方在外欠的債,雙方都是有義務進行償還的。實踐的過程當中比較困難的一點就是,對於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這一過程往往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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