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離婚被告有訴權嗎?
當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法律賦予了一定的權利,離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包括委託代理人、出席庭審、收集離婚證據等。
1、有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權利;
2、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有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文書的權利;
5、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有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要求重新鑑定、勘驗、補充調查的權利;
7、有進行辯論的權利;
8、有請求法庭支持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
9、有查閱庭審筆錄並申請補正的權利;
10、原告有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對本訴予以承認或反駁提起反訴的權利;
11、有提起上訴的權利;
12、有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權利;
13、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內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二、起訴離婚應該注意什麼
1、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
(1)準備好訴訟證據;對多數的當事人來說,都是第一次訴訟,並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證據”爲中心,沒有證據,是很難打贏官司的,因此,在起訴之前收集相關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2)注意保護好家庭財產;當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就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的共同財產。因此,咋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2、不要緊張,收集相關證據,爲開庭做準備。
很多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非常緊張。特別在看到被告“歪曲事實”的答辯狀後,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被告一方之言。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開庭時,纔會認真聽取被告的意見,對於被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
3、開庭時,要準備好訴訟材料,不要緊張,從容地應對庭審。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作爲原告,在陳述時,應儘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並配有相關例證。作爲被告,應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爲中心,擺事實,講道理。
三、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我國的離婚訴訟的案件是我國常見的民事案件類型之一,此時對於我國的離婚訴訟的案件,我國的人民法院依照離婚訴訟案件的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我們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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