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補辦要什麼手續?
一、結婚證補辦要什麼手續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爲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也就是說申請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應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能夠查找到檔案的可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查檔證明進行補領,查不到檔案的可在原單位或街道開具證明後補領。
需要說明的是,屬集體戶口須提供首頁和本人戶籍卡,如複印件須加蓋派出所或單位紅章。如不能提供戶口本原件,須出具加蓋派出所印章的戶籍證明。此外,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場。
另外,補辦結婚證的程序中,若需委託他人來補辦結婚證,需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故未能親自到的可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提交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
二、補辦結婚證的條件有哪些
結婚證: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我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規定,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領取了結婚證之後,可能會出現丟失、滅失以及損毀的情況,此時允許當事人向之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機構或者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補辦。不過此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過審查確實屬實的,纔會予以補辦。另外,一般補辦結婚證,並不需要當事人共同前往,只有一方也是可以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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