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什麼?
每天都有人結婚,離婚,隨着人們社會的進步,傳統思想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似乎非常的少見,都是自由的戀愛雙方因爲相愛這對方,最後以結婚的方式延續自己對對方的愛。那麼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一、 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 無效婚姻的定義
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爲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有些國家的法律中已經有無效婚姻的規定。關於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國家規定,無效婚姻因自始無效,當事人間不發生身份關係,故所生子女視爲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國家則規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不受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影響,仍視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以上就是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什麼的詳細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很容易就知道,無效婚姻的主體由於情況的特殊,有一項規定,未到法定年齡結婚的也屬於無效合同,所以該行爲的主體應是當事人的利害關係人,所以無效婚姻的主體則包括了當事人,以及其利害關係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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