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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的區別有什麼?

醉駕3.07W

一、飲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的區別有什麼?

飲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處罰的區別有什麼?

1、處罰措施不同。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判定標準不同。

(1)飲酒駕車的標準爲: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

(2)醉酒駕駛的標準爲:等於或大於80mg/100ml,即車輛駕駛人員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據測算,80mg/100ml則相當於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爲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爲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飲酒和醉酒駕駛車輛的,一般都是構成了危險駕駛罪,這種罪行一般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對於兩者的處罰一般都是不一樣的,一般醉酒駕駛的處罰要重一些,執法人員也會根據酒精量的測式來進行判定,所以,不同的案件性質所處的處罰就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