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欺騙是詐騙嗎?
一、婚姻中的欺騙是詐騙嗎?
不一定,只有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爲。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於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要成立詐騙罪,主觀方面要有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
二、如何區別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詐騙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係,與在社會上作案予以區別對待。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爲有婚姻關係,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爲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爲一般主體的規定。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爲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爲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爲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爲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爲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如果是夫妻關係的中一方實施欺騙行爲誘騙另一方與其締結婚姻關係的,此時被欺騙的一方如果是有證據證明對方實施欺騙行爲的,並且結婚的時間並未超過一年的,是可以申請解除婚姻關係的,並且如果對方騙取己方的財產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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