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公司股份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現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我國婚姻法出臺了新的規定,也就是新婚姻法,很多人都想要知道新的婚姻法對於離婚財產是怎樣規定分割的,比如說公司的股權等相關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怎樣進行分割,也就是新婚姻法 公司股份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新婚姻法公司股份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有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股權),無論其登記的爲一方還是雙方,都應當作爲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
二、股份公司的基本簡介
股份制企業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至少三人)的利益主體,以集股經營的方式自願結合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它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利於強化企業經營管理職能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股份制企業的特徵主要是:
①發行股票,作爲股東入股的憑證,一方面藉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②建立企業內部組織結構,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總經理主持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具有風險承擔責任,股份制企業的所有權收益分散化,經營風險也隨之由衆多的股東共同分擔;
④具有較強的動力機制,衆多的股東都從利益上去關心企業資產的運行狀況,從而使企業的重大決策趨於優化,使企業發展能夠建立在利益機制的基礎上。
首先小編需要提醒大家的公司股份的分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畢竟公司股份涉及到公司大多數股東的利益,因此需要尊重股東的意見,因此我國法律規定了如果說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話,配偶是可以成爲股東的,否則也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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