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吸毒離婚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吸毒不僅對自己的身心健康有着嚴重的影響,這也是爲什麼吸毒行爲在我們國家絕對不被允許。可能很多人對於吸毒和離婚兩者之間的關係並不是特別的清楚,所以他們都想要清楚的知道關於吸毒離婚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一方吸毒離婚另一方能否請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纔可能會支持。而吸毒並不在此列,所以即便因爲一方吸毒而離婚,在財產分割上也與普通的離婚並沒有區別。
二、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爲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裏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吸毒行爲確實有可能會導致婚姻的破裂。不過,婚姻關係的解除,還是需要通過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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