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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反悔規定是什麼?

離婚財產分割反悔規定是什麼?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輕易反悔的,除非還沒有來得及辦離婚證或者其中有些條款是受到了對方的脅迫、欺詐。不然的話,自己就應該對當初做出的決定負法律責任,在領了離婚證以後按照協議書的約定來依法分割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以看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效力對男女雙方具有約束力,在相關的部門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反悔的,須在一年內起訴,且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會被法院變更或撤銷,一是存在欺詐行爲,二是存在脅迫行爲。若不存在這兩種情形,就會被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現在的規定,對於當事人的訴權,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在離婚協議的簽訂過程中,對於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都理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基於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適用《民法典》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不過,婚姻關係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係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註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這類糾紛時,不能置身份關係於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然而,“顯失公平”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因此,這種請求會因爲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可見,離婚時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不是兒戲,如果發現協議條款難以接受可以拒絕簽署離婚協議,但是一旦簽訂了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遵守。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對方在訂立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實施了欺詐、脅迫等行爲,否則該協議就不得變更或撤銷。法院在審查時,只要認定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應該依法確認離婚協議的合法和有效。

由此可見,對於協議離婚後財產分割反悔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法就是像人民法院訴訟,起訴反悔方。但是在起訴的時候不可以存在有欺詐或者脅迫行爲,不然,起訴將被撤銷。因此,在面對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反悔這一個問題時,我們應該保持一個冷靜的態度,去法院起訴,這樣就可以保障我們的利益。

法律上的規定並取代不了男女雙方自願作出的決定,只是在兩個人沒有辦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才必須要按照法律法條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不過,協議離婚後,就算另一半對財產分割的條款反悔了也不能直接強制執行,還是得先起訴,有離婚協議書作爲憑證會相對輕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