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離婚反悔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簽訂協議時是自願的,真實意思表示,則不能反悔。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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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在兄弟房產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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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買的汽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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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籤的財產協議是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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