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籤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爲滿足一方或雙方的某種需要,同意辦理離婚手續,並在達成離婚後,重新辦理復婚手續的行爲時,假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案情簡介:
小張和小芳結婚已有10年,孩子也到了上小學的年齡,夫妻雙方爲了讓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決定買一套學區房。但夫婦二人作爲本地人,只能買兩套房子,而且自己的名下已經夠兩套了,爲了買學區房,兩人商量好,就是假離婚。
所以,2019年,二人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並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規定,孩子由小芳撫養,小張支付撫養費;雙方名下有一套住房,男方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離異後,雙方如願買下學區房,再到民政局辦理復婚手續。可是好景不長,兩人複合一年後,因感情不和而要離婚,但這次雙方在財產分割上發生了爭執。
小張認爲,雙方之前爲購買學區房而寫的離婚協議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應屬無效,財產也應該歸爲夫妻共有財產,但小芳認爲,兩人初次離婚,都是因爲感情不和,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房地產在初次離婚時就明確地歸女方所有,因此,房產應屬於女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爭議焦點:
二人初次離婚時籤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就是說,這個“假離婚協議”是真的還是假的。若爲假離婚,其“假離婚協議”對雙方無影響,若爲真,則需按“假離婚協議”辦理房屋。
舉證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對於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另一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實當事人的事實,則應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據此,在本案中,小張主張雙方爲規避購房政策而進行的假離婚,並簽訂了一份虛假的離婚協議書,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因此,小張有舉證責任,他必須向法庭提交一份完整的證據,以證明離婚協議並非他和他妻子心底的真實願望。但更多的是他們爲逃避購房政策而作假。
法院判決:
離異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割部分是爲了規避購房政策,並不是小張內心的真實想法。因此認定雙方第一次離婚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分割的部分無效。
律師分析:
夫婦二人在辦理離婚和簽訂離婚協議時,應預見到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並非多數人所想的那樣:我們雙方已復婚,離婚前簽署的離婚協議就沒有法律效力。若無特殊情形,特別約定或有足夠證據證明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則離婚協議均爲有效。因此,不要爲了逃避政策而最終弄巧成拙,讓“假離婚”成爲真正的災難。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符合下列條件:
(一)犯罪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6條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之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錯誤的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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