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我國婚姻制度當中有一個原則叫做一夫一妻制,也就是說一個丈夫和一個妻子能夠同時存在於一段婚姻,而不可以存在一個丈夫多個妻子的這種情況,如果出現了的話,那麼很有可能觸犯了刑法當中的一個罪名,叫做重婚罪。
也就是說在一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中一人在外面和另一個人又進行結婚登記,或者是過上了事實上的夫妻生活,那麼此時就觸犯刑法當中的罪名。而如果在重婚的過程當中,與重婚的人簽訂了一個離婚協議,對於財產和債務進行了劃分,此時這個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這種情況。
對於這種情況,我國法律規定是不可以認定爲離婚協議有效的。具體來講,我們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第一,非法所簽訂的合同或者是協議本身就是無效的。
1.我國合同生效一共有四個條件,分別是主體合格,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內容符合公序良俗,雙方意思自治,所以在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必須要對合法的事物纔可以簽訂,而重婚本身就是一個非法性質的行爲。
2.對於這種非法的行爲,再怎麼雙方意思自治和主體合格所簽訂,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就屬於合同無效的條件之一,那麼此時合同不發生任何的效力,如果出現了糾紛的話,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二,離婚協議所解除的是婚姻關係,而在重婚的過程當中是不存在法律上所認定的婚姻關係的。
1.由於在我國離婚是對於合法的婚姻關係的解除,在簽訂的離婚協議之後,只要雙方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和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分割問題作出一個明確的劃分,那麼此時就可以到結婚登記部門去領取結婚證了,所以當本身結婚這段婚姻關係就不存在的時候,離婚就沒有什麼東西可以解除,那麼這個協議沒有對象的話,也是不可能生效的。
2.同時還必須要注意的是,在重婚的情況之下籤訂了離婚協議,那麼就一定會對第二段婚姻的財產等問題作出一定的劃分,在進行劃分的時候,由於本身就是一個違法的行爲,那麼在離婚了之後是不可以對原配的財產做出任何的分割的。
3.由於在劃分財產的時候,男方的一部分財產一定是自己和原來的妻子所共有的,此時劃分給第二個妻子是對於第一任妻子的一個傷害,那麼此時原來的妻子可以拿出法律武器,並且取得相關的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一種侵權行爲,二者的離婚協議書是不可以傷害到自己的財產的。
以上的這些回答就是在我國如果出現了離婚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到底是屬於無效還是有效的行爲,以及就算在重婚了之後又和重婚者簽訂了一個離婚協議書,這個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應當怎樣判斷。在這過程當中一定要注意保護原來妻子的個人合法權益,而不能私自的劃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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