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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放棄繼承嗎

一、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放棄繼承嗎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放棄繼承嗎

不能放棄;繼承權人有權放棄繼承自權。但對繼承權的放棄有如下的要求:對放棄繼承權人的行爲能力的要求: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覈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繼承人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願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根據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

二、放棄繼承權後悔,能否恢復繼承權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

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爲,不需要徵得他人的同意。由於放棄繼承意味着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也意味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債務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放棄繼承與繼承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所以《法律對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作明確的規定: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3)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4)放棄繼承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騙、威脅或脅迫等強制手段,讓繼承人違背真實意願而作出的放棄繼承表示,這種放棄是無效的。

(5)放棄繼承的效力應從繼承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他從繼承一開始就沒有了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

如果行爲人沒有達到18週歲或者是在精神方面存在問題的話,那麼是屬於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其民事活動是會受到嚴格的限制的,繼承權是作爲一種權利可以使用繼承權,也可以放棄繼承權,但是如果是被限制了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則不擁有放棄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