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民事答辯狀怎麼寫?
答辯人:楊XX,女,漢族,1975年10月05日生,雲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雲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23XXXXXXX,聯繫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1972年4月21日生,雲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雲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532324XXXXXXXX,聯繫電話138872XXXXX。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1999年相識,後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係,2003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後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爲融洽,並於2006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XX。
結婚後,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XXXX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2008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於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爲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爲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03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1999年認識並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於2003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瞭解後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後夫妻感情較好,婚後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後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爲維護家庭的和睦關係,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並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x年05月10日
以上就是不同意離婚的民事答辯狀範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 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提出答辯狀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不是訴訟義務;但被告或被上訴人逾期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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