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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中胎兒死亡侵權責任賠償承擔者是誰?

一、醫療中胎兒死亡侵權責任賠償承擔者是誰?

醫療中胎兒死亡侵權責任賠償承擔者是誰?

胎兒死亡的侵權責任賠償主體是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

1、醫療損害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醫療損害侵害的客體是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醫療損害賠償包括患者作爲弱勢羣體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爲醫方的權利受到損害而引起的糾紛。

2、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從事各種醫療行爲過程中,由於違反相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在醫療程序上或者醫療用藥過失給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損害時,在患者和醫務人員、醫療機構之間產生的賠償債權債務關係。

二、醫療損害賠償的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分爲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基本類型,即國家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由於這種醫療單位具有法人資格,因而屬於法人的醫護人員致人損害的替代責任;第二種是私立醫院的醫療事故責任,其醫護人員屬於僱傭制,因而屬於僱傭人賠償的替代責任;第三種是個體醫生的醫療事故責任,即個體診所醫生所致醫療事故。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學術界有不同看法,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不同於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其特殊性,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須具備責任能力。醫療損害的行爲人應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國外立法上所稱的“專家責任”。因此,醫療損害賠償中的行爲人必須是醫療機構或者其他醫務人員。如果是非醫療機構或非醫務人員致人損害,雖可能構成侵權損害賠償,但並非醫療損害賠償。

2、醫療損害的主觀過錯表現爲過失。醫療事故的行爲人必須是過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果不具有過失,就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因爲在醫療過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構成傷害罪或者殺人罪,不能再以醫療事故對待。醫療過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爲的違法性。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如果是正常的醫療操作,就不屬於醫療損害。

4、醫療過失行爲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醫方只在有因果關係存在的情況下,才爲其過失行爲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患者的損害後果必須是醫方的醫療過失所致。但在實際辦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專業性、技術性強,故因果關係的認定則更加困難,基於此,承辦人員也只能將此類案件交由醫療事故鑑定中心進行鑑定,在醫學會主持下,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鑑定小組,對醫患雙方進行面對面的答辯,使得醫療損害賠償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能公正、科學、準確。

所以在醫療過程中因爲醫務人員的過失導致了胎兒死亡,那麼是需要經過查驗之後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因爲在醫療過程中導致胎兒死亡是侵犯了胎兒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因此通常是需要醫療機構來承擔胎兒死亡的侵權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