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馬XX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李XX。
委託代理人吳治江,四川孟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方X,四川孟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XX。
李XX與馬XX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委託代理人方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原、被告2005年認識,2006年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原、被告於2007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馬XX,被告曾於2008年和2011年兩次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告2012年刑滿出獄後未繼續同居關係。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對女兒漠不關心,被告父母從2008年起未照看過女兒,原告認爲由原告撫養女兒更有利於女兒的健康成長。請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女馬XX變更由原告撫養。
被告馬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05年認識,2006年同居生活,2007年7月13日同居期間非婚生育一女,取名馬XX,戶口登記在被告馬XX名下,原、被告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被告馬XX因犯盜竊罪於2008年9月25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0年12月22日刑滿釋放;2011年5月25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告眉山市東坡區公安局逮捕,2012年2月23日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至2012年11月24日止。被告刑滿釋放後,原、被告未繼續同居關係。原、被告非婚女馬XX從2008年起隨原告生活至今。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萬勝中心衛生院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戶口簿複印件、原告身份證複印件、本院(2012)眉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經質證認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爲,原、被告非婚生育女馬XX有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明、戶口簿複印件予以證實,馬XX系被告親生女兒,其隨被告生活被告應盡監護責任,但被告2008年、2012年兩次被判處有期徒刑,未對其女盡到監護的責任,又不利於其女健康成長,且馬XX從2008年起隨原告生活至今,原告李XX實際履行了監護責任,原告以其非婚生女隨原告生活更有利於女兒的健康成長爲由,要求變更女兒的監護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爲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從2014年2月起原告李XX與被告馬XX的非婚生育女馬XX隨原告李XX生活。
本案訴訟費200元,由原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鄒建國
代理審判員 覃建偉
人民陪審員 楊建華
書 記 員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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