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職責是什麼?
一、遺產管理人職責是什麼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爲。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二、繼承人下落不明時,是否可以指定遺產管理人
在繼承人處於下落不明的情形時,爲了防止遺產受到毀損,保護繼承人的財產權益,同時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得以順利實現,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應作爲遺產管理人採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管遺產,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待下落不明的繼承人出現或被宣告死亡後,依法分配、處分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遺產管理人與遺產保管人、遺囑執行人的異同?
總的來說,遺產管理人與遺產保管人、遺囑執行人是包含關係。一是遺產管理人與遺產保管人。遺產保管人是持有並保存被繼承人遺產的人,僅需對遺產盡到合理保存的義務即可。而遺產管理人不僅負有保管遺產的義務,還有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爲的職責。二是遺產管理人與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執行人有權執行遺囑人所訂立的遺囑,使遺囑的內容得以實現,因此遺囑執行人只適用於遺囑繼承的情形。而遺產管理人可以適用於法定繼承、遺贈、無人繼承遺產等其他所有情形。
設立遺產管理人的目的是要保護遺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利,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是該制度的最核心內容。至於遺產管理人職責是什麼,上文中已經做了詳細介紹。若是在遺產繼承方面還有疑問,可直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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