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的職責範圍是什麼?
一、破產管理人的職責範圍是什麼?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5條的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7)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9)人民法院認爲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此外,《企業破產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破產管理人如何接管企業
1、提前準備
在人民法院相關部門現場指定管理人後,該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應立即提前摸清債務人情況,制訂接管方案,與債務人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完善債務人的財產登記清冊、資產明細表、有形財產處所清冊、對外投資明細、相關資產抵押擔保明細、訴訟情況說明等,隨時等候交接。
2、分頭交接
(1)、債權債務組:按照“一戶不漏,一筆不錯”的要求,分別審覈準確完整的企業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及其他應收款清冊;
(2)、資產財務組:全面清點核實企業財產,對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按科目分類編制清冊。編制破產宣告日的科目餘額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編制清算期間、破產終結日的相關報表;
(3)、安置組:編制破產企業人員名冊,準確計算職工債權數額,實施職工分流方案;
(4)、綜合組:保管封存證照、權證、印章等,負責安全保衛,督促各組清算進度。
2、總體接收
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與管理人辦理總體接收手續,簽訂《移交接管書》,並附交接清單。
3、制定接管報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報告,並報送《破產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實施計劃》等。
破產管理人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以金錢分配爲原則,也可採取實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兩種方式。破產財產未經依法處理和分配,破產程序不能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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