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的婚內約定對外有效嗎?
一、夫妻財產的婚內約定對外有效嗎?
1、夫妻財產的婚內約定對外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4、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規定個人特有財產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財產婚內可以分割嗎?
1、夫妻財產婚內一般不可以分割,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2、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後,可以簽署婚前財產協議,在此協議之中,可以對婚內獲得的工資等的財產財產進行約定。若是簽署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效,那麼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可以按照此協議來區分共同財產的範圍,然後再協商這些共同財產的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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