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約定財產是屬於有效的嗎?
一、婚內夫妻約定財產是屬於有效的嗎?
是屬於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規定分析爲:
1、夫妻要採用約定形式處理夫妻財產關係,必須平等、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強迫或威脅對方。
2、男女可以在結婚前或婚後任何時期作出財產約定。
3、只要約定的財產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確定的內容,可以就部分財產作約定處理,也可就全部婚後財產作約定處理。
5、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般以書面形式進行;口頭約定,須雙方一致認可或者有可靠證據證明,方予以認可。
婚內財產約定是夫妻以契約方式就婚內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達成的一致意見。夫妻財產約定與法定夫妻財產製並存,夫妻選擇財產約定,就排除了法定夫妻財產製的適用。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高於法定夫妻財產共同制。
二、夫妻約定財產的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鼓起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爲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裏,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夫妻續存之間是可以進行財產約定的,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而且協商的內容也是必須要慎得雙方的同意,所以,夫妻之間如果怕遇到財產的糾紛,就可以進行做財產的約定,從而來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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